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粵20民再67號 江東海、錢進、錢紅、張麗華: 本院受理再審申請人王智超與被申請人江東海、錢進、錢芳、錢紅、張麗華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2)粵20民再6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本院(2020)粵20民終5855號之一民事裁定和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27837號民事判決;二、駁回王智超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643.82元,訴訟保全費800元,合計2443.82元(王智超已預交),由錢芳、江東海、張麗華負擔(王智超已預交的訴訟費2443.82元由一審法院予以退回,錢芳、江東海、張麗華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一審法院交納2443.8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604元(江東海已預交),由錢芳、江東海、張麗華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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