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STO租船韓國股份有限公司(STO CHARTERING KOREA CORPORATION)與豐益貿易(亞洲)有限公司[WILMAR TRADING (ASIA)PTE. LTD.]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韓國STO公司所屬“STO AZALEA”輪裝載散裝棕櫚酸化油自馬來西亞運往中國。提單載明托運人為新加坡豐益公司,收貨人憑新加坡中向石油公司指示,通知方為華東中石油公司。提單正面載明租約并入提單,提單和租約均約定了仲裁條款。船舶抵達卸貨港后,收貨人拒絕提貨。STO公司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豐益公司、中向石油公司、華東中石油公司賠償在目的港無人提貨造成的滯期費以及船舶營運損失。 【裁判結果】 南京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各方當事人線上聽證、調解,僅用43天便促成本案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船舶在其他港口卸貨,STO公司向海事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當事人均來自《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成員國,韓國船東主動選擇我國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其他當事人也未就仲裁條款效力問題提出管轄異議拖延訴訟,新加坡當事人積極參與海事法院主持的線上聽證及調解,表明我國海事司法得到越來越多外國當事人的信賴和認可,充分彰顯了我國海事司法的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海事法院積極回應司法需求,充分利用智慧法院成果,僅用43天妥善化解糾紛,讓滯港近兩個月的“海上油倉”安全卸載并重新起航,是我國推進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建設、打造國際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的生動例證。 【一審案號】(2022)蘇72民初1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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