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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機構及主要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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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0 來源:來源:外網綜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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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現有內設機構22個,一個直屬單位。主要包括: 一、 刑事審判第一庭 職能:依法審判除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涉外犯罪以外的第一、二審刑事案件;監督指導基層法院對上述案件的刑事審判工作。 二、刑事審判第二庭 職能: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以及涉外、涉港澳臺、涉僑、涉邪教犯罪,監督指導基層法院對上述案件的刑事審判工作,并負責基層法院少年法庭的指導工作。 三、民事審判第一庭 職能:依法審判婚姻家庭、勞動爭議、財產繼承、宣告失蹤、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傳統民事案件;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需要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并審理的銀行按揭合同案件,其他不動產買賣及租賃合同、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涉及不動產的合同案件;國內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民間借貸(擔保)合同案件;農村承包合同案件;不動產相鄰關系、鄰地利用權以及其他涉及不動產的民事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灘涂、鐵路、機場、公路、橋梁、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糾紛的案件);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侵害生產、生活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其他由民一庭審理的合同、侵權案件;申請撤銷相關仲裁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審判工作。 四、民事審判第二庭 職能:依法審判企業破產案件;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外的其他買賣合同案件;國內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國內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擔保)合同案件以及自然人與金融機構的借貸(擔保)合同案件;國內證券、期貨、票據、保險以及涉及公司和公司股東權益的合同、侵權案件;居間、行紀、委托合同案件;其他由民二庭審理的合同、侵權案件;申請撤銷國內貿易仲裁案件。監督指導基層法院上述案件的審判工作。 五、民事審判第三庭(知識產權庭) 職能: 依法審判知識產權合同、權屬、侵權糾紛及不正當競爭、壟斷糾紛等民事案件;負責知識產權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審合一”試點及知識產權巡回審判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廣東省審判理論研究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的有關工作;監督指導基層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 六、民事審判第四庭 職能:審理涉外(含涉港澳臺)商事案件,包括審判第一、二審涉外商事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第一、二審信用證糾紛案件;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以及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監督指導基層法院對上述案件的審判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五庭(道路交通事故庭) 職能:依法審判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第二審案件,監督指導基層法院對該類案件的審判工作。 八、民事審判第六庭(勞動爭議庭) 職責:依法審判第一、第二審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監督指導基層法院對該類案件的審判工作。 九、行政審判庭(與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 職能: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行政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基層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依法辦理應由本院審理的各類國家賠償案件。 十、立案一庭 職能:負責本院各類案件登記立案和審查立案工作;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依法實施訴前保全、起訴時提起的財產、證據保全措施;負責司法救助工作;監督指導基層法院的上述工作。 十一、調解工作辦公室(擬更名為立案二庭) 職能:對不服兩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類申訴、抗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本院院長依職權啟動再審案件的審查立案;質量監督案件的立案;負責信訪接待工作;負責判后答疑的收轉工作;最高院、省法院針對我市兩級法院生效裁判的調卷及委托送達;負責統籌訴訟調解和協調與其它調解有關工作;制定訴訟調解及與人民調解銜接規章制度;指導基層法院對口業務部門開展工作。 十二、審判監督庭 職能:依法審判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或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對下級法院判決、裁定提起再審的案件;審判因本院院長發現本院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啟動再審程序的案件;審判本地區刑罰執行機關提請的服刑罪犯減刑、假釋案件;核查本院被上級法院改判、發回重審或被投訴有質量問題,依照案件質量監督管理流程進入核查程序的案件;指導下級法院審判監督工作。 十三、執行局 職能: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中關于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統一管理和協調全市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執行局內設綜合管理辦公室、執行一庭、執行二庭?!? 執行局實行局長負責制,負責全市執行工作,對執行人員實行日常管理,對全市執行案件和行政事務全面管理。 執行一庭、執行二庭負責執行實施權即調查、控制財產權,罰款、拘留、追究拒執罪,恢復案件執行權等。 綜合管理辦公室行使執行案件裁決權、監督指導權、財產處分監督權、案款分配管理權等。協助執行局行使分案權;辦理異議、復議執行裁決案件;辦理提級、指定,中止、終結案件;監督財產處分權;案款管理、分配、過付提請審批權;辦理涉執信訪案件;異地執行審批權;對基層法院執行工作考核建議權;全市執行活動的組織、策劃和指揮,處理突發事件;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執行指揮中心的管理、監督、更新;執行局的行政事務管理,籌備局務會、全市執行工作例會,起草制度等綜合材料。 十四、審判委員會辦公室(兼審判管理辦公室職責) 職能:負責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管理,協助審判委員會開展審判指導;開展審判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裁判文書評比、案件質量評估、審判態勢分析等工作;進行司法統計分析;指導基層法院對口業務部門開展工作。 十五、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職能:負責領導和管理全市法院系統的監察工作,監督檢查監察對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政紀律情況;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監察對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 十六、政治處 職能: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干部人事管理;負責本院干警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協助管理全市法院系統的機構設置和核準人員編制和職數工作;辦理工作人員選調、錄用和聘用工作;負責組織干部競爭上崗、考察、任免、輪崗;負責審核干警的工資標準;負責工會、青年、婦女、計劃生育工作;組織文體活動;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負責組織對全院干警及其直系親屬進行傷病慰問、各種節日等慰問活動;審核全院干警的休假申請;負責審核全市法官等級、法警警銜的評定和申報;組織法院系統評先創優、表彰獎勵活動;負責大學院校實習生的安排、管理及審發實習補貼;負責院考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各類人事信息統計、調研報告和政治宣傳工作;負責黨組會議和院長辦公會議的秘書工作;負責機關黨委日常工作;負責上級部門及院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七、教育培訓科 職能:負責制定全市法院系統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和培訓規劃;組織落實和管理各項續職資格培訓、各類專業培訓、學歷教育培訓、崗前培訓等教育培訓工作;組織落實各類學術講座;負責全市法院的文化建設;協助處理政治處其他工作。 十八、研究室 職能:負責本院相關文件的制發及各類來往文件收發工作;承擔本院涉及全局性的文秘材料起草工作;負責全市法院信息的收集、編輯和上報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綜合治理組織協調和聯絡信息工作;負責上級部門和本院領導督辦和批辦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負責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負責組織全市法院的調查研究工作和適用法律、政策的研究指導;承擔《中山法官》、《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年報》、《中山法院好新聞精選》等書刊的編輯工作;負責組織各類論文的征集推薦和案例編報工作;負責中山市法官協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法院圖書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研究室內設新聞辦公室,負責管理維護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門戶網站;組織協調全市法院對外司法宣傳工作。 十九、辦公室 職能: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負責綜合性會議的布置、協調工作;負責機要、檔案、保密、文印、院印等工作;負責本院計算機網絡維護、安全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本院的接待和協調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安全保衛值班安排工作;負責本院規劃布局、基礎建設和裝修工作;負責本院辦公信息化設施設備及通信設備的維修維護工作;負責本院的報刊雜志、書刊、信箋的采購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務相關工作;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公室內設信息化建設管理中心,負責本院并指導基層法院的信息化建設等工作。內設司法鑒定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法院司法評估、拍賣、鑒定和破產案件管理人的入冊選定和管理工作;內設應急總值班室,負責應急事件的協調工作。 二十、裝備財務科 職能:負責本院固定資產管理,物資、服裝、裝備采購、管理、分發工作;負責財務工作;負責車輛管理、使用工作;負責食堂管理、物業管理等后勤服務工作;協助公務接待工作;完成院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司法警察支隊 職能:組織落實司法警察工作的條例、規定、辦法;組織落實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細則;制定、實施司法警察工作計劃;組織司法警察履行職責;指揮轄區內的警務工作;組織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管理司法警察的裝備;完成院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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