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閱卷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查閱案件材料時,應當提前與該案的跟案書記員或審判人員取得聯系,由跟案書記員安排閱卷時間和移交相關案件材料給閱卷室工作人員;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的有關材料,應先與檔案室工作人員取得聯系,由其安排閱卷時間和移交相關案件材料給閱卷室工作人員。 第二條 閱卷人閱卷時應先在我院的傳達室登記,由傳達室人員通知相關部門人員,經允許后再到閱卷室辦理閱卷相關手續,閱卷期間不得喧嘩、討論和爭論。 第三條 訴訟過程中和案件終結后查閱的材料只限案件材料的審判正卷和執行正卷;涉及國家秘密的正卷和各類案件的副卷不得查閱。 第四條 刑事案件辯護律師需要查閱歸檔案卷時,須憑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的律師證和單位的介紹信,填寫借(閱)卷單,經庭室領導批準簽字后,可查閱法院卷正卷、檢察卷和公安卷,如果庭室領導不在,則由該案件承辦法官審批。 第五條 民事訴訟代理人(律師)需要查閱其代理的歸檔案卷時,須憑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的律師證和單位的介紹信,填寫借(閱)卷單后,可查閱法院卷正卷。 第六條 案卷當事人可憑本人的身份證、駕駛證等相關證明、證件,查閱法院卷的正卷、刑事案件的檢察卷、公安卷;如是受當事人委托的,須憑當事人的委托書、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以及本人的身份證,填寫借(閱)卷單,并經庭室領導(或案件承辦法官)同意簽字后,方可查閱法院卷正卷。 第七條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調卷時,應憑正式調卷函件,并由本院業務庭代為辦理調卷手續;人大、紀委及公安、檢察機關查閱我院訴訟檔案法院卷正卷時,須憑單位介紹信、單位領導或部門正職領導簽名確認書、立案決定書原件和經辦人工作證,經經辦庭室領導、分管院領導、檔案部門主管院領導批準才能辦理閱卷手續,法院卷原件一律不外借;公安、檢察機關查閱刑事檔案的公安卷、檢察卷時,須憑單位介紹信、單位領導或部門正職領導簽名確認書、立案決定書原件和經辦人工作證,由檔案員直接辦理閱印手續,公安卷、檢察卷原件一律不外借。特殊情況由檔案部門主管院領導審批。 第八條 本院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借閱檔案的,需填寫借(閱)卷單,并經本部門領導簽字批準。本院工作人員借閱訴訟檔案時,可閱覽法院卷的正、副卷以及刑事案件的公安卷、檢察卷。如有需要,可復印其中的相關內容。 第九條 本市基層法院需要借閱檔案的,須憑單位介紹信、部門領導簽名確認書和經辦人工作證,填寫借(閱)卷單,并經經辦庭室領導(或案件承辦法官)同意簽字后,可閱覽法院卷的正卷以及刑事案件的公安卷、檢察卷。 第十條 查閱歸檔案卷材料時,如確因無法找到院領導、庭室領導或案件承辦法官簽名批準的,可由辦公室主任簽名批準。這種情況下,借閱人只限于在我院檔案室查閱、復印檔案,案卷一律不能借出。 第十一條 借閱人員查閱、復印檔案有關內容時,檔案員應檢查借(閱)卷單中庭室領導或案件承辦法官是否同意復印有關內容,如有,則可在檔案室復印材料。 第十二條 閱卷人須填寫借閱卷單,審批同意后,在《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借閱卷宗登記本》上登記閱卷日期、借閱卷宗編號、卷宗冊數、閱卷人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在“簽名或蓋章”欄簽名或蓋章,閱卷時須將身份證或律師證交給閱卷室工作人員暫時保管。 第十三條 對借閱、查閱的檔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畫、污損。若有違上述規定者,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復印案件材料須經閱卷室工作人員或該案審判人員同意。復印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的有關材料,閱卷人可以要求在復印材料件上蓋章確認。 第十五條 閱卷完畢后,閱卷人必須把借閱的案件材料歸還給閱卷室工作人員,待工作人員核對完整無誤后,取回自己的證件。借閱材料不得攜帶出閱卷室。 第十六條 閱卷人不得泄露材料中有關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私隱的內容。 第十七條 檔案的借出和歸還,應由本院工作人員經手辦理相關手續,不得交由實習生代辦。 第十八條 文書檔案的借閱期限是一個月。訴訟檔案的借閱期限是三個月,借閱人員要按時歸還。檔案到期后如需繼續借用的,應到檔案室辦理續借手續;檔案室工作人員應及時催還檔案?!?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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